原标题:2014年5月15日
钟素军、姜新华:本院执行局委托的临清市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对查封的姜新华名下位于临清市新华办事处上湾街的房产一处(临房权证新私字第054262号)进行价值评估,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公开选定临清联信正清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作为本案的评估机构,现依法向你们送达选定结果。自公告日起60日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7日内进行现场勘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牛庆普、张彦梅:本院受理武俊生与被告牛庆普、张彦梅、张卫东、郜国庆、张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李延芳、杜昕、孙德志、张玉改、山东博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白奎宾、谷海云、张国建、温芳芳、张书龙、王红梅: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聊东商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陈东庆、张风仙、杨月格、葛帮军、刘新: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聊东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高庆生、王春玲、孙月齐、邓兴琼、王伟、王冰: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聊东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季正龙、韩宪兰、季正洪、张凤芹、季正彪、王苏平: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聊东商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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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月齐、邓兴琼、王伟、王冰、高庆生、王春玲: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聊东商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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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王冰、孙月齐、邓兴琼、高庆生、王春玲: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聊东商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于停昌、马红梅、于宗峰、张喜梅、于中敬、谢燕平: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聊东商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于宗峰、张喜梅、于停昌、马红梅、于中敬、谢燕平: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聊东商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